原参加职工医保且断缴费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因故转参城乡居民医保人员,按照当期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费,从缴费到账次日起一个月后至当期城乡居民医保结算年度结束之日止为待遇享受期,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