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扬州市区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扬人社[2018]144号)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扬州市本级),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